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意见

浏览量:989 发布时间:2016-02-2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中组部、省、市组织部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1、各党委(总支)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各基层党组织对每位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一周内找其谈话,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青年政校、分党校、党校学习,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5、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着重考察:①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③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同时,每学期把考察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一次。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

1、各党委(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的三月底将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九月底作一次调整并把调整后的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期间,若遇到特殊问题可及时作微调,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毕业班学生距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

2、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步骤:①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②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推优。③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外,还可以征求有关领导、任课教师、导师等方面的意见。

3、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党委(总支)预审,正式确定发展对象。

4、党支部和党委(总支)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递交入党申请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②、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③、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④、发展学生党员,对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应着重考察其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

⑤、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该同志学习、工作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学习、工作所在党委(总支)预审通过,可以发展。

⑥、进入我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类学生,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该同志学习的所在系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所在党委(总支)预审通过后可以发展。

⑦、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三、发展对象的公示

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根据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各党组织要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 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2、公示的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院(系)、部(处)党支部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等多种形式在本院(系)、部(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党支部、基层党委(总支)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

4、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基层党委(总支)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如实报党委(总支)研究决定。党委(总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转正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1、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对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对已下放发展党员权限的党委(总支),有关发展对象的材料由该党委(总支)预审;尚未下放发展党员权限的党委(总支)有关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内容参见附件(一):“发展党员必备材料1―6”。二是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选定,也可由组织指定)。三是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四是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①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③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历等情况。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⑤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⑥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⑦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发展的党员和列席会议的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3、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

①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党委(总支)。

②党委(总支)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总支)汇报(未下放权限的单位将上述材料报组织部审批)。

③党委会(总支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

④对批准的新发展的党员各党委(总支)要开出《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并委托党支部书记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⑤新发展党员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各党委(总支)要及时组织新党员宣誓。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

①党委(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

②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校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总支)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

③预备党员要及时参加党校定期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班。

④党委(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个别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半年讨论一次,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2、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委(总支)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党委(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

转正的程序和手续是:

①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小结;

②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③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④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改正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时提出的缺点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⑤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并报党委(总支)审批。

⑥党委(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未下放权限的单位将上述材料报组织部审批)。

⑦开具《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在本党组织内宣布,并通知党员本人。

⑧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⑨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含自传)、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委(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委(总支)每学期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自查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2、各党委(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3、各党委(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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