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细则

浏览量:953 发布时间:2019-01-10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专门应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一个固定的头衔。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退休管理等人事制度不相关联。

第二条 顺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改革需求,实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建立基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绩效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上岗招生实行个人申请制,逢招生必申请,择优选拔上岗。

第四条 申请上岗招生的教师能够全面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生关系,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基本要求

(一)提交上岗招生申请时,距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实行职称评聘的校外人员除外)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务工作能力;

(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

(五)科研活跃度较高。承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能够满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需要;

(六)首次上岗招生前需经学校导师学院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校外申请人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较强的实务工作能力和相应行业在岗执业资格。校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与我校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原则上不得为高等院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核程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上岗,由学院公示两周,并于每年3月初前将本年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名单及学科(专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岗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学校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上岗招生资格、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存在问题或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

(五)师生关系不和谐;

(六)其它不适合上岗招生的情况。

第九条 鼓励以导师组的形式招收、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均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本细则经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和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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