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流动站

关于转发《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所):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体育学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积极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学院(部)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行政关系挂靠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学院(部)参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及评估工作,学校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与地方合作推动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等。
  第三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设站学院),须有一名学院(部)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各流动站应组成由分管领导为组长,5-7名专家为成员的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四条 流动站的申请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我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科均可申请设立流动站: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五条 各流动站应通过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对外影响,每年须招收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博士后进站。
  第六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必要的材料收集和归档制度,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条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学校按国家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各流动站进行评估。
  第八条 学校给予每个新建流动站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流动站的招生、管理、建设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博士进站从事研究工作,学校每年给予各流动站5个计划内招收名额,计划内招收名额可优先考虑统招博士后。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单独给予计划内招收名额。流动站当年未使用完的计划内名额,学校将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本校毕业的博士跨学科进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应从严控制,每个流动站此类人员同时在站人数不能超过1人。本校教职工进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应从紧掌握,每个流动站此类人员同时在站人数不能超过3人。
  第十二条 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全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员可随时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学校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质量,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流动站严格把关。凡申请博士后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员应首先与合作导师建立联系,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等进行深入了解,并初步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思路。申请人员的研究方向应与流动站研究方向一致,研究工作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力求结合设站学院所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及其它科研项目。
  2.申请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其中:
  在职、定向、委培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的意见,以及对出站后去向的意见;
  没有人事权的单位,需由人才代理机构出具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以及出站后去向的意见,同时出具人才代理机构的人事代理证或用人单位与人才代理机构的协议复印件。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后者进站时要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及与工作站、流动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3.各流动站在审阅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由设站学院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内容包括博士阶段研究工作概况、进站后研究工作设想等),对其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填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提出是否招收和招收类型的意见。被确定为非计划内招收的申请人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经费来源说明。评议小组将同意招收者的材料报校博管办审批。
  4.流动站同意招收的博士后,博管办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和心理测试。
  5.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员的情况、体检和心理测试结果以及流动站评议小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招收及招收类型,并将同意招收者的材料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省人事厅批准后,由校博管办给本人及所在单位寄送《博士后录用通知》。
  6.博士后凭《博士后录用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按时至人事处报到,办理进校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校博管办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五条 统招博士后的人事档案须由原单位寄达我校人事处后,方可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校期间的科研工作、政治学习、生活管理等均与本校教职工相同,由设站学院负责管理。同时设站学院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应根据学科和自身实际情况,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共同拟定)。工作任务中,博士后在站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为: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我校规定的一类核心期刊、二类核心期刊上各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领域SCI二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加以阐述,包括科研课题背景及其研究意义、基本的技术思路、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其可行性、创新点和预期成果等。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开题,届时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予以退站处理。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须送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填写《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向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研究计划。评议小组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协议,对其一年来研究工作情况及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处理。中期考核的相关材料须报校博管办。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用,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流动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5.请病假半年以上或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7.其它不适合做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不同渠道来源的博士后经费,学校将国家计划内指标拨款、江苏省资助和学校资助的经费合并为苏州大学博士后总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对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校博管办可提取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组织全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
  1.生活费用:工资及有关津贴等,此项费用由学校统筹发放;
  2.日常公用经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学校资助,其中在站期间的日常公用经费标准为2万元;未列入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流动站、导师和本人自筹;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向学校提供一定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新进站博士后一定额度的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从事自然科学中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1万元,从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非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0.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对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者,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博士后获得的各类科研资助在学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立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调研差旅、出版印刷等。用科研资助购买的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学校资产,出站后应留在流动站。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助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字样。
  第三十三条 获得各类科研资助者,应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明确相关科研任务和研究目标。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者的科研资助结项考核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获得资助者出站时须提交科研资助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日常公用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


第七章 博士后工资待遇及配偶子女问题

  第三十六条 统招博士后的工资、各类社会保险、校内分配及福利待遇按学校在职教职工享受。在职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享受。
  第三十七条 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的教学、科研等业绩记入设站学院的业绩点。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延长在站时间期间,停止享受工资、各类社会保险、校内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退站博士后应全额返还学校承担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对进站前户口在本地或在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本校教职工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
  第四十二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凭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出站时,凭省人事厅介绍信办理其本人及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博士后退站后,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关系退回原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负责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省人事厅介绍信,为随其流动的子女,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须按时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如确属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的,本人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合作导师、流动站、学校批准,报省人事厅审批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学校对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向流动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一式四份);
  2.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3.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4.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5.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复印件;
  6.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者,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江苏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
  第四十七条 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博士后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对其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等作全面评定,对照进站协议(含受科研资助者的科研资助协议)验收其各项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并作出相关考核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在站期间有专著出版、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前三名)、获得发明专利等情况的博士后,出站考核时论文数量要求可在进站协议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四十九条 流动站将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材料报校博管办,经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五十条 省人事厅批准同意出站后,博士后应在离站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工作证、校徽、日常经费本、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本以及固定资产等。校人事处负责将博士后档案寄送有关单位。
  第五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九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强,科研业绩显著,在学术研究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一般为在职博士生导师并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3.符合所在学科当年可以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条件;
  4.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导师优先招收博士后,近三年未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五十三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记入设站学院的业绩点。
  第五十四条 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在两年内有两名及以上未能按期出站,则停止其今后两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完成研究任务被退站处理,学校将停止其今后三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upload/file/20151030/20151030154934_85709.doc苏州大学博士后进站面试答辩表

/upload/file/20151030/20151030154955_69328.doc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

/upload/file/20151030/20151030155014_68848.doc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upload/file/20151030/20151030155031_85616.doc在职博士后申请

/upload/file/20151030/20151030155112_20555.doc统招博士后进站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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