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大 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 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或不按大纲和计划私自开机者;
2.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开机者;
3. 未报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或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者;
4.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实验指导错误、指导不及时或不听从教师指导,以致仪器设备损坏者;
5. 仪器设备提运过程中,野蛮装卸或少提货不追回等造成的损失;
6. 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7. 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材料损坏、丢失等。
二、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组织人员
查明原因,并向校主管部门报告。如属失窃类事故,首先应向校保卫处报案。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计费按《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章“仪器设备的赔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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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