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学院分党校的建设,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分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的重要部门,是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在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思想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培养造就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和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素质培养的作用。
第四条 党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成长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教学管理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从严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分党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党校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专职组织员、学院团委书记、学工办副主任中产生。党校校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党校的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党校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或受校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应由学院党委批准。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党校校长由院级党委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由院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分党校设秘书1名,负责分党校日常具体事务,由院级党委专职组织员兼任,分党校秘书应保持相对固定,调整变动情况需报分党校备案。
第七条 分党校在党校的业务指导和院级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具体承担所在院级党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等培训任务。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教育培训总体安排及工作实际,制定分党校年度培训计划,落实相关教育培训任务,注重提高培训质效;组织做好培训各环节工作,严格学员推荐审查考核,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及时报备培训情况;协助党校完成有关培训任务,反馈教学与管理的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总结凝练经验特色,做好相关新闻宣传信息的收集报送;健全落实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教学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在培训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其中党性教育课程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和党史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引导党校学员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功底、强化党性修养。
第九条 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班次,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教学内容有所侧重。
第十条 坚持灵活创新的教学形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等。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学员在参加党校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等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认真听课,积极讨论,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每期培训仅有一次请假机会,向分党校指导老师请假。缺课超过两次、旷课一次则直接取消党校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严格学员培训情况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建立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学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培训成绩报学员所在党委。学员是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均不能转正或发展入党。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党委管党校、党委建党校,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把建设好党校作为党委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分党校办学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也可按照有关使用规定在党费、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为分党校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